石河子市庆勋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长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01MA77JDR31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东四路40小区23-D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八师市监处罚〔2025〕341号
2025年3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采购8瓶八代五粮液,采购价800元/瓶,销售价1000元/瓶、2瓶五粮液1618,采购价780元/瓶,销售960元/瓶和8瓶汾酒青花20年,采购价320元/瓶,销售价430元/瓶,共支付现金10520元。2025年3月29日至2025年4月1日,当事人共销售给举报人8瓶汾酒青花20年和2瓶八代五粮液。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酒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2025年4月1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5010391),辨认结论为该店经营的上述10瓶五粮液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5年4月23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鉴定证明书》(杏酒鉴字(2025)编号:A0012302),辨认结论为该店经营的上述8瓶汾酒青花20年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辨认结果予以认可。
当事人对举报人购买的上述汾酒青花20年8瓶进行退货退款。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为13360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6瓶八代五粮液、2瓶五粮液1618和8瓶汾酒青花20年;
3.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