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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后旗公河来辽通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刚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22575675359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公河来苏木公河来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后市监处罚〔2026〕34号
2024年 10月10日,你公司从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远航石油燃料经销处加油站购进92号车用汽油3 吨、95号车用汽油4吨分别储存在4号罐2个仓内,0号车用柴油2.5吨储存在3号罐内,-35号车用柴油3吨储存在1号罐内。92号车用汽油购进价:7900元/吨、95号车用汽油购进价:8200元/吨、0号车用柴油购进价:7000元/吨、-35号车用柴油购进价:8000元/吨。 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92号/95号车用汽油和0号、-35号车用柴油时,虽然索要了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远航石油燃料经销处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及购进票据,但当事人未能提供涉事产品的批次检测报告,属于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收到案件交办通知书(通市监交办[2026]12号函)后,当日执法人员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已将上述的92号、95号车用汽油和0号、-35号车用柴油全部销售完。据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4日的现场笔录显示上述涉案不合格油品的标价分别为:92号车用汽油6.29元/升、95号车用汽油6.69元/升、0号车用柴油6.08元/升、-35号车用柴油7.89元/升。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的认定具体情况如下: 1、92号车用汽油抽样时3吨约合4137升,购进价格:7900元/吨(5.72元/升),购进金额23700元,挂牌销售价格是6.29元/升,销售金额是26021.73元,获利2321.73元; 2、95号车用汽油抽样时4吨约合5428升,购进价格:8200元/吨(6.04元/升),购进金额32800元,挂牌销售价格是6.69元/升,销售额是36313.32元,获利3513.32元; 3、0号车用柴油抽样时2.5吨约合2940升,购进价格:7000元/吨(5.95元/升),购进金额17500元,挂牌销售价格是6.08元/升,销售额是17875.20元,获利375.20元; -35号车用柴油抽样时3吨约合3651升,购进价格:8000元/吨(6.57元/升),购进金额24000元,挂牌销售价格是7.89元/升,销售额是28806.39元,获利4806.39元; 上述4类油品共计12.5吨(16162升),货值金额共计109016.64元,违法所得共计11016.6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20033.28元
科尔沁左翼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尔沁左翼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6-05-28
2
(后)应急罚【2025】危化021号
2025年10月30日,该加油站加油员在加油过程中未穿防静电服。
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科尔沁左翼后旗应急管理局
2025-11-24
3
通税稽罚﹝2025﹞50号
我局已对你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告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检查组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你企业通过投资人李刚的妻子包丽娜的微信收款码(用户ID:baolina20072001)2022年至2024年收取成品油销售款1,811,548.45元(其中:2022年201,545.79元,2023年974,230.66元,2024年635,772.00元),未在账簿上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二)应补缴税费1.增值税你企业销售油品少列收入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2,460.55元;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117,430.24元;2024年应补缴增值税77,445.60元。2022年至2024年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97,336.39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你企业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你企业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适用1%的税率。你企业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61元,2023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74.31元,2024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74.45元。2022年至2024年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73.37元。3.个人所得税你企业少列收入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你企业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且无法换开补开成本费用发票。因此对你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你企业为机动车燃油零售业,适用8%的应税所得率。2022年不含税收入合计411,284.19元,应税所得率8%,应纳税所得额=411,284.19×8%=32,902.74元。适用税率5%,应补个人所得税1,645.14元。2023年不含税收入合计1,400,349.60元,应税所得率8%,应纳税所得额=1,400,349.60×8%=112,027.97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00元,应补个人所得税11,905.59元。2024年不含税收入合计823,629.62元,应税所得率8%,应纳税所得额=823,629.62×8%=65,890.37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元,应补个人所得税5,089.04元。2022年至2024年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8,639.77元。以上违法事实合计应补缴税款217,949.53元,其中增值税197,336.3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73.37元,个人所得税18,639.77元。
定性为偷税并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处0.6倍罚款,即130,769.69元。
130769.69元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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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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