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顶效开发区桂顺家清真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桂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0MA6FDJQD6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木陇街道银桥翠堤湾小区3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市监顶处罚〔2026〕30号
2026年4月21日我局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投诉称在抖音平台“桂顺家清真特色餐馆”网店购买了“贵州特产土黄牛肉牛干巴”产品,收到产品后发现没有任何标签。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8日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投诉中所述的“贵州特产土黄牛肉牛干巴”食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生产的“贵州特产土黄牛肉牛干巴”产品的生产许可资质材料。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腌腊肉制品,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3日用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抖音平台上注册名为“贵州顶效开发区桂顺家清真馆”抖音店铺,于2026年4月在该抖音店铺上架销售“贵州特产土黄牛肉牛干巴”产品。该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为:将鲜活牛肉分割部位后用花椒、盐巴存放半个月至3个月不等的时间,然后取出、晒干,待客户在抖音平台下单后,用透明塑料袋真空包装,邮寄给客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贵州特产土黄牛肉牛干巴”产品属于腌腊肉制品,且产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供生产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资质材料,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腌腊肉制品以及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现查明,当事人共计生产了涉案产品30斤,仅在“贵州顶效开发区桂顺家清真馆”抖音店铺销售了被投诉的这单,销售数量为1斤,销售金额为98元,已退货退款(退回的牛干巴已被当事人自行食用),其余的牛干巴已做成菜提供给客人在店里面食用了。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经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