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秦汉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志明 | 注册资本:2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5MA5U617383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凤凰村4组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长寿市监处罚〔2026〕247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电家具、水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农副产品。(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证号为SC11550011550049,有效期从2022年1月26日到2027年1月25日。
现查明,2026年5月21日,我局依法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进行抽检,在当事人处以60元/瓶的价格向当事人购买4瓶大洪湖配制酒,支付购买费用60+4=240元,对店内待售的大洪湖配制酒抽取样品4瓶(检样数量:4瓶;备样数量:2瓶)。依据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为不合格,酒精度不符合Q/CQH0001 S-2025《配制酒》、《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所生产的大洪湖配制酒的酒精度标示值为52%vol,其酒精度的标准指标为51.0~53.0%vol,实际检测值为45.5%vol,所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造成该批次产品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在抽检当天将46%vol和52%vol的大洪湖配制酒搞混,现场灌装时未发现该问题,导致产品实际酒精度与标签标注不符。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酒精度与标示值不符的大洪湖配制酒的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240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
100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