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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平平小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春亚注册资本:0.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1MA6L66A85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新平村委会小新寨组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宁处罚〔2026〕28号
2026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在宁洱平平小商店货架上查获待售的香之派香辣鸭掌等12种62袋(瓶/条)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为保全证据,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向当事人制作送达了《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普宁强制〔2026〕01号)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01号)。 经查:当事人所售商品均由供货商直接送货上门,由于时间久,记不清供货商和进货日期。因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进货单据,属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主动消除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减轻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并予以警告。 2026年5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罚告〔2026〕3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告知期限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要求。 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2种62袋(瓶/条);2.罚款: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3.警告。 当否,请批示。
3000.00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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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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