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艾米琪蛋糕店一分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连盈宽 | 注册资本:8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7MAEHRX611Q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诏镇土官村4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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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巍处罚〔2026〕31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8日以0.12元/个的价格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熙日用品店购进鲜花饼包装袋1000个,标注内容:“品名:鲜花饼,加工方式:热加工,配料: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鲜花瓣,产品类型:烘焙糕点(其他),生产日期:见包装背面,储存条件:常温密封避光保存,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g)、营养素参考值%(NRV%),数值分别为:能量 1870千焦(KJ) 22% 、 蛋白质 9.2克(g) 15% 、 脂肪 2102克(g) 35% ,碳水化合物 55.5毫克(mg) 21%”;当事人索取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认为这些标签内容是包装物自带,未对标注内容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生产鲜花饼后,又制作加贴了新的食品标签。2026年4月29日,我局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鲜花饼自制标签标注有:“艾米琪土官村店,鲜花饼,售价:4.00,配料:小麦粉、重瓣红玫瑰、猪油、饮用水 ,生产日期:2026-04-12,保质期到:2026-05-07 23:59,储存方式:遮光保存,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南诏镇土官村43号 0872-3060877 天气炎热请尽快食用”。当事人的鲜花饼为50克/个,包装袋上脂肪2102克(g)明显与鲜花饼实际重量不符,2026年1月当事人开始使用该标签。
2026年1月10日,当事人跟云南鸿之南商贸有限公司以0.12元/个购进100个山药红枣芡实不干胶,不干胶标有:“山药红枣芡实,红枣粉:属于药食两用的中药,在当下作药物使用的同时,也可以作为食物适量食用,也可以做到一定的食补作用。白扁豆粉:补脾暖胃、化湿消熟、补虚止泻。山药粉:具有健脾益胃、滋肾益精、润肺止咳等功效,可用于脾胃虚弱、食少体倦、泄泻等症状。芡实粉:健脾养胃、补中益气、延缓衰老。百合粉:缓解痛风、减轻疲劳、美容养颜。蜂蜜粉:润肠通便、补充营养、促进消化、缓解疲劳、美容养颜、提高身体免疫力”。进货时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山药红枣芡实粉的检验报告,未对不干胶上的内容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生产山药红枣芡实软饼后,又制作加贴了新的食品标签。2026年4月29日,我局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山药红枣芡实软饼自制标签标注有:“艾米琪土官村店,红枣芍药芡实软饼,售价:¥18.00元,配料:红枣、芡实、山药、大豆油、无蔗糖,生产日期:2026-04-28,保质期到2026-05-27.23:59”;当事人误将山药打印为芍药,2026年1月下旬当事人开始使用该标签。
2026年1月23日,当事人跟云南莱鑫商贸有限公司以280元/件的价格购进1件(1㎏×10)乐斯福师傅300复配酶制剂Ⅲ(柔软型),标签标示有:“面包改良剂,配料表:碳酸钙、植物油、大豆粉、麦芽糖淀粉酶、抗坏血酸、α-淀粉酶、半纤维素酶”。2026年2月6日开始,当事人在制作“蓝莓毛毛虫”糕点时使用乐斯福师傅300复配酶制剂Ⅲ(柔软型),在生产蓝莓毛毛虫后,又制作加贴了新的食品标签。2026年4月29日,我局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蓝莓毛毛虫自制标签标注有:“艾米琪土官村店,蓝莓毛毛虫,售价:¥5.00,配料:小麦粉,鸡蛋, 饮用水,夹心蓝莓酱,黄油,酵母,改良剂;生产日期:2026-04-29,保质期到:2026-05-01 23:59,储存方式:遮光保存,地址:云南省大理市南诏镇土官村43号 0872-3060877,天气炎热请尽快食用 ”。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在成品中的含量。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三十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的要求;2026年2月6日当事人生产蓝莓毛毛虫并使用该标签。
2026年4月29日,当事人当场下架了相关食品,及时在店铺外发出三种食品召回公告,截至调查终结没有消费者到店退货退款。2026年5月18日,经核查,当事人已停止使用鲜花饼包装袋和标签、山药红枣芡实不干胶;全面启用鲜花饼、蓝莓毛毛虫新的自制标签,未发现三种食品不符合规定的标签内容。
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提供了部分电脑销售记录截图和自报告。称店内未分品类记账,无分项用料和人工分摊明细,无法完成三种涉案糕点成本核算。收银系统仅保存30天数据,无法统计三种涉案糕点销售记录。因未建立盘点交接台账,无法提供三种涉案糕点盘点资料。当事人三种涉案糕点销售数量、货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罚款¥:6000元(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
6000.00元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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