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广正 | 注册资本:5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000574056433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永清路007号(吉林东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306房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东辽县宏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8
(2025)吉0403民初65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东辽县宏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3
2025-01-22
(2025)吉0402民初214号
租赁合同纠纷
辽源市西安区鸿祥设备租赁处
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12-24
(2024)吉0202民初46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辽源龙山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昌邑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西安区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利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郑**,吉林省福林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吉林省福林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4
(2024)吉0202民初46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辽源龙山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昌邑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西安区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马**,张**,吉林省利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孙**,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庆海经贸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庆海经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6
2024-12-24
(2024)吉0202民初46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辽源龙山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昌邑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西安区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维特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利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维特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7
2024-12-2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伊通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8
2024-12-24
(2024)吉0202民初46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昌邑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西安区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爱立特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张**,吉林省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爱立特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利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9
2024-11-12
(2024)吉0822民初2271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榆县柴宏建筑施工队
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榆县人民法院
10
2024-11-01
(2024)吉0403民初15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辽源市百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28
(2024)吉0202民初46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昌邑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西安区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爱立特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春爱立特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利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5
(2024)吉0202民初46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昌邑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西安区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福林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利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福林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王**,郑**,刘*,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3
2024-10-25
(2024)吉0202民初46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昌邑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西安区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维特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利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维特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4
2024-10-25
(2024)吉0202民初46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昌邑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西安区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庆海经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利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庆海经贸有限公司,孙**,张**,马**,张*,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4
2025-12-30
(2025)吉0403执37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2
2025-08-06
2025-02-12
(2025)吉0402执恢142号
民事
辽源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8-06
2025-02-12
(2025)吉0402执恢137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辽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8-06
2025-02-12
(2025)吉0402执恢13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5-08-06
2025-02-12
(2025)吉0402执恢139号
民事
辽源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5-08-06
2025-02-12
(2025)吉0402执恢141号
民事
辽源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5-08-06
2025-02-12
(2025)吉0402执恢140号
民事
辽源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5-06-26
2024-10-08
(2024)吉0402执563号
行政
某**、某某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5-05-23
2024-07-19
(2024)吉0422民初6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吉林省某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某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5430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税稽罚﹝2026﹞1号
问题一: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未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属期2023年增值税1,339,732.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986.65元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施工合同》,用于证明发生上述应税施工行为及未结算合同金额;证据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辽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了建设项目(结)算审定汇总表,用于证明施工完成进度及完工时间及工程完工后最终结算金额。证据3:发生额及余额表、主营业务成本记账凭证,用于证明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计入成本,未记收入的行为。证据4:应收账款明细账账页、记账凭证、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专用凭证、收款收据用于证明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辽源市人大常委会施工并收到工程款项。证据5: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用于证明计入收入时间及金额。问题二: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未按规定申报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属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印花税9,435.64元的违法事实。
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即罚款金额共计为708,077.59元
708077.59元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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