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谷物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德华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351357933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7
2020-12-30
(2020)赣0983民初4688号
劳动争议
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李**等与江西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195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9-25
2020-09-07
(2020)赣0983民初48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芜湖某某营养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6﹞534号
2026年4月27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关于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宣传“羽衣甘蓝奇亚籽燕麦片”为有机食品的投诉(编号:1360983002026042521911551)及相关材料。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位于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江西谷物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的拼多多店铺发现涉案羽衣甘蓝奇亚籽燕麦片,商品详情中有“是否为有机食品,是”等字样。在留样室发现1瓶羽衣甘蓝奇亚籽燕麦片(生产日期20260325),标签没有标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2026年5月20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关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富硒山药南瓜粉的投诉(编号:1360983002026051932086978)及相关材料。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位于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江西谷物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在包材库发现4895张富硒山药南瓜粉的标签,在留样室发现1瓶富硒山药南瓜粉(生产日期:20260410)。富硒山药南瓜粉成品和标签均标注“产品名称:富硒山药南瓜粉,产品类型:其他方便食品,净含量:400克,配料:玉米粉、南瓜粉、山药粉、小米粉、富硒菌菇粉(猴头菇),产品标准号:GB19640,保质期:10个月,生产商:江西谷物源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未在名称同一版面邻近部位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富硒”字号大于“谷物源”字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0月29日、12月10日和12月15日在其抖音号各发布一段视频,宣传“益生元黑金8号谷物棒”为低卡轻脂食品并富含维生素和膳食纤维。该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的能量为1580千焦,脂肪含量为9.2克,未标注维生素和膳食纤维的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能量≤170kJ/100g(固体)可声称为低能量,脂肪≤3g/100g(固体)可声称为低脂肪,膳食纤维≥6g/100g(固体)可声称为富含膳食纤维,每100g中维生素≥30%NRV可声称为富含维生素,故该食品不属于低能量低脂肪食品,富含维生素和膳食纤维也无相关依据。上述宣传视频是当事人的销售商拍摄制作后免费提供给当事人使用。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上架羽衣甘蓝奇亚籽燕麦片,在商品详情页面编辑发布“是否为有机食品,是”等宣传用语,当事人并未获得该商品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该商品不是有机食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发布上述宣传视频和宣传用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富硒山药南瓜粉使用的原料为玉米粉、南瓜粉、山药粉、小米粉、富硒菌菇粉(猴头菇),其中玉米粉添加量占85.7%,产品标准号为GB19640,属于冲调谷物制品。该产品标签主版面只标注了富硒山药南瓜粉,未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且营养声称“富硒”字号大于商标“谷物源”字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生产了100瓶富硒山药南瓜粉,在拼多多平台自营店铺进行销售,共销售了68瓶,赠送及留样共32瓶,销售价为19.9元/瓶,因消费者使用平台优惠券、店铺优惠券和支付立减金,实际成交价为1.23~19.1元不等,实际成交金额共计654.75元。至案发时止,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990元,违法所得654.75元。涉案富硒山药南瓜粉标签当事人已于现场检查后主动将其销毁。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54.75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654.75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654.75元,上缴国库。
13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