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信丰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敏注册资本:3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2MAC0PXT0X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大塘埠镇兴合村105国道旁(信丰县汽车站大塘埠车站)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丰市监处罚〔2026〕123号
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本辖区物业开展检查,在对信丰县水东花苑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内公示的充电电费为0.62元/度(充电桩运营公司:信丰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扫码进入小程序界面显示的实际电费为0.8元/度,该充电桩运营公司制定的充电电费超出了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证据进行了拍照截图,予以固定证据。2026年5月20日15时10分至16时32分,就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定价超标准收取电费一案,调查人员在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办公室对被委托人黄银燕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和询问时均出示了执法证,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表示清楚,并不需申请回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0.77元;2.并处罚款870.77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741.54元上交国库。
870.77元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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