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乐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莉 | 注册资本:6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C9F0W37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大垸镇新建街8号一栋一层101-106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66号
经查,涉案白元豆的供货者是荆州两湖市场沙市区常鸿杂粮商行,采购时间是2025年8月29日;采购时没有生虫;购回后霉变生虫的原因是当事人经营场所通风不畅、温度潮湿、贮存不当。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该白元豆内有黑色活虫在蠕动,现场称重3.706kg,售价7.96元/kg,货值29.5元。当事人称因工作疏忽,涉案白元豆的实际称重与电脑记帐不符,以实际称重为准;白元豆霉变生虫后还在销售,不清楚霉变生虫后的销售收入;采购白元豆时没有查验合格证明。
另查明,超过保质期的涉案六和半边鸭、安井?虎皮炸蛋货值总计35.83元。其中,六和半边鸭数量1袋,重0.532公斤,售价11.16元/公斤,货值5.93元;安井虎皮炸蛋数量1袋,重450克,规格1*8,售价29.9元/袋,货值29.9元。六和半边鸭的生产日期为20250416,保质期12个月,检查时超过保质期一个月零五天;安井?虎皮炸蛋的生产日期为20250619,保质期至20260318,检查时超过保质期两个月零 三天。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1日检查发现上述六和半边鸭、安井?虎皮炸蛋,正摆放在销售区内销售。当事人称不能提供上述六和半边鸭和安井?虎皮炸蛋的供货者,采购安井?虎皮炸蛋时没有查验合格证明,不清楚六和半边鸭和安井?虎皮炸蛋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收入,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和凭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序号279,裁量阶次减轻处罚、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序号279,裁量阶次减轻处罚、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2万元。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