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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丽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22567259582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4
(2022)晋0423民初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中安建安建材有限公司
襄垣县人民法院
2
2021-05-28
(2021)豫05民终2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铜川金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4-06
(2021)豫0522民初1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川金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4
2021-03-23
(2021)豫0522民初1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川金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5
2020-07-13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沂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4
2020-07-14
(2020)鲁0323执保51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32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11-01
2021-09-26
(2021)豫0522执17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川金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7-12
2021-04-22
(2021)豫0522民初1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川金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7-12
2021-06-21
(2021)豫05民终2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铜川金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0-28
2020-06-08
(2020)鲁0323民初15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2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0-16
2020-06-08
(2020)鲁0323执保5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200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0-09-10
2020-07-14
(2020)鲁0323日执保51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2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19-04-01
2019-03-26
(2019)豫0522执7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县水冶镇隆昌钢材经销部、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2-25
2018-09-06
(2018)皖0181执5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巢湖市新辉机械有限公司、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11-14
2018-06-15
(2018)冀0929执2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恒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503号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对公司资格资质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调查事实如下: 1、当事人于2010年12月成立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一直经营至今。 2、当事人于2025年01月公司自主创建网站,网址为:(www.ayxdhb.com),因没有网络客户,也未去推广过。当事人关于“企业规模与技术实力”的内容在百度官网上作商业宣传,截至被查获时止,该网站更新时间后发布发布新闻动态显示:2025年8月20日,发布设备技术操作要点,类别:新闻动态,点击量:1170次,10月01日,发布企业规模祝语,类别:新闻动态,点击量:1127次,合计:2297次。经查,当事人在上述官网上宣传;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技术力量雄厚,拥有高水平技术人员六十八名”,目的为了提升公司形象、吸引客户,夸大了宣传内容。该公司所提供的考勤表和工资表人员一致,同为29人,其中门岗1人,临时工4人,内勤2人,剩余为车间工作人员22人。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时实际工作人员为16人(现场照片),当事人所提供2025年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第6行显示:小型微利企业。截止至今,该公司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从创建网站至被查获时止,由于无客户通过该网站联系业务,也未产生网络订单及销售收入。调查期间,经教育当事人及时删除了上述网站所宣传与公司实际不符的内容,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已核实无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河南市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10522002026051756694260)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4.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网站宣传的基本情况及现场经营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项:1、当事人基本情况;2、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6.当事人网站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在百度官网上作商业宣传的基本情况, 7、当事人网站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后基本情况。 8、当事人网站浏览量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网站浏览点击量的基本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考勤表2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的考勤工作人数。 10、提取当事人现场实际工作人数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现场工作人数。 11、当事人工资表2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员工考勤所发工资的基本情况。 12、提取现场工作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13、提取2025年纳税申报表3份,证明当事人企业主体规模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互联网上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提出如下行政处罚建议: 拟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整)。
10000.00元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2
安市监处罚〔2025〕423号
2025年7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特种设备(起重机)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当即责令其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前予以改正,消除隐患。2025年7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在使用上述特种设备且未能改正,消除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了使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23000元。
1、罚款人民币23000元。
23000.00元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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