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兽康兽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闪闪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AERX42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沿溪村严七房83号(住宅、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04
(2023)浙0281民初254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
余姚市兽康兽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农业(兽药)罚〔2026〕第000011号
当事人于2026年3月期间,销售假兽药“饲料原料 薄荷粗提物 柴胡清热快克”合计2袋,无库存,违法所得32元,货值金额3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即:“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假兽药的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经营的该款假兽药产品货值金额又低于5000元,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兽药)第3项:减轻的情形,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我们认为在适用罚款处罚时,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既能起到惩罚的作用,又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贰元整(¥32.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贰元整(¥32.00)
32.00元
余姚市农业农村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