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孔氏北纬二十二度客栈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泽帅 | 注册资本:1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01MA6KT9TW5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告庄西双景景法寨25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景处罚〔2026〕356号
2026年3月6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洪孔氏北纬二十二度客栈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乘客电梯,电梯内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具体为:设备种类:电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单位:景洪孔氏北纬二十二度客栈,单位内编号:1#,设备代码:SB201709011534,检验机构:四川经准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登记证编号:梯11滇I0023(18),下次检验:2026年1月。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梯的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乘客电梯使用单位为景洪孔氏北纬二十二度客栈,该台未经定期检验的乘客电梯铭牌信息是:设备品种:曳引的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SB201709011534,产品型号:TKJW800/1.0,产品编号:SL/T01734-17,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滇I0023(18),制造日期:2017年8月,制造单位名称: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上述电梯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3月6日期间,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共34天,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不足3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未造成社会影响,并提交从轻处罚申请书和2026年3月19日电梯检验合格报告1份,且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和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523条“违法行为持续不足3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未造成社会影响,从轻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