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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乃晓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6MA2JW6NU0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工商路10-12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30
(2024)浙0726民初48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襄阳晨宇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金华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027号
2026年4月25日晚上21时00分左右至22时30分左右,擅自安排公司名下的2辆重型自卸货车(浙G76858,浙G73188),将白马镇乐门大道10号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工地挖掘土方产生的红泥、石块等建筑垃圾运输倾倒至浦江县郑家坞镇迎宾路与安郑线交叉口东北方向300米左右的老火车站地块,该地块土地用途为铁路用地。当事人总共运输2车次,运输建筑垃圾的方量约40立方米,占地面积40.95平方米。2026年4月30日,金华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受托人承诺于三日内完成清理。2026年5月2日16时00分,执法人员到迎宾路与安郑线交叉口东北方向300米左右的老火车站地块勘验发现,当事人已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2026年5月2日17时00分,执法人员到浦江县白马镇联丰村贾保坞消纳场勘验发现,当事人已将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运进审批核准的消纳场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方量约40立方米,没有违法所得,且于三日内主动采取行为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版)>的通知》(浙建〔2026〕5号)附件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版)》中序号124“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的减轻档次“适用《实施规则》第九点,其中,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包括:在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起3日以内,主动采取行为,主动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使生态环境恢复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的,或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上述两种情况均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市容环卫领域均适用以上解释);具体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处罚幅度适用《实施规则》第十四点”的规定,适用减轻处罚。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2026版)》第十四点“阶次(档次)内确定处罚幅度可适用以下规则:阶次(档次)内的处罚金额(期限)以该阶次(档次)的中值〔中值计算方法为:(最高值+最低值)/2〕为基数,在该阶次(档次)处罚幅度内根据本规则第七点综合考量因素的数量上下浮动确定处罚数额(期限)”和第七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手段、区域、频次和时间,其中,因二年内实施同一领域〔指《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中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招投标等26个执法领域〕违法行为被本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含违法事实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三次及以上的,或者前一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适用较重处罚;”的规定,经查询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当事人在近两年内,市容环卫领域存在三次以上违法行为,适用较重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55000.00元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9-02
2
金路政罚〔2026〕66232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6-05-12
3
金路政罚〔2026〕66233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6-05-12
4
金路政罚﹝2026﹞6689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10日10时52分,浦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浦江县S219K129+300路段检查时发现金华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12
5
金运政罚〔2026〕6631
2026年1月30日15时28分,浦江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朱晨阳、侯姗媛根据浦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路政罚〔2025〕66112、金路政罚〔2025〕66372、金路政罚〔2025〕66482 、金路政罚〔2024〕661042、金路政罚〔2025〕6665、金路政罚〔2025〕66309、金路政罚〔2025〕6630、金路政罚〔2025〕66384、金路政罚〔2025〕66333 发现金华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 GA5702、浙 G71572、浙 G61230、浙 G77535、浙 G86656、浙 GC9970共计6辆货运车辆在2024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7日期间内因存在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经查,金华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次发证日期为2020年9月8日,在2024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7日期间内共有货运车辆15辆。金华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现已达到40%。
责令停业整顿5天,责令停产停业5天。
0.00元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