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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宏兴生活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改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9MA42XT400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野县施庵镇施庵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3
(2022)豫1391知民初30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新野县宏兴生活购物中心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39号
2026年5月7日,新野县市场监督管局执法人员通过“豫企码”APP平台报备获取入企绿码,并向当事人出示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新野县宏兴生活购物中心开展监督检查时,检查发现当事人鲜肉销售区正在使用带有红色光源的“生鲜灯”,在该灯光照射下,所售鲜肉颜色呈鲜红色,感官性状已造成明显改变,关闭“生鲜灯”后,鲜肉颜色明显淡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市监责改(2026)12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新)市监当罚(2026)1215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5个工作日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以警告。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门市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5月18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位于新野县施庵镇施庵街,于2014年12月19日经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开办的。营业执照名称:新野县宏兴生活购物中心;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改霞;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及散装熟食)、生鲜猪肉、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及百货、服装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组成形式:家庭经营;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9日;经营场所:新野县施庵镇施庵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9MA42XT400G;登记机关: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办理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141132912000144;小经营店名称:新野县宏兴生活购物中心;经营地址:新野县施庵镇施庵街;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姓名:王改霞;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热食类食品制售;登记机关: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9年02月05日。由于当事人认为“生鲜灯”本质上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坏,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没有按要求拆除。执法人员通过宣贯,“生鲜灯”虽然本质上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坏,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但是会影响消费者对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存在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行为,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尽快安排人员拆除。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2
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5号
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
"责令停止对仓库南侧照明灯的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新野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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