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藤顺红薯粉丝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祝守桂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5MA35KTWJ4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藤田镇岭南村湖西坪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6
(2026)赣0825民初116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永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永市监处罚〔2026〕86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薯粉(商标:犁源部落+图案,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8-12)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红薯粉”(商标:犁源部落和图案,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6-01-02)、“红薯粉丝”(商标:图形,规格型号:380克/袋,生产日期:2026-01-11)以及“红薯粉饼”(商标:图形,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6-01-16)存在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违法事实。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收到消费者的相关投诉举报,也未收到因涉案产品产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食源性疾病反馈。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十)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建议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以及生产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我局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2.5元,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拟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12.5元;
2.罚款7000元;
罚没款合8112.5元,上缴国库。
7000.00元
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2
吉永市监食处罚〔2025〕6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4年11月开始生产的“酸辣味”和“香菇鸡汤味”红薯粉丝标签中营养成分表只标注了面饼的营养素参考值,未标注配套料包的营养素参考值,其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情况,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之规定,且“香菇鸡汤味”红薯粉丝的标签配料表中无“香菇”成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之规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召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同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47.2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6447.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