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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耿磊注册资本:3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5783023195B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锡尼镇锡尼北路北段西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10
(2021)内0622刑初284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
2021-09-1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3
2021-08-05
(2021)内0622刑初284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4
2021-01-29
(2020)内06民初315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4-02
(2019)内0625民初19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6
2019-04-02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4
2021-11-02
(2021)内0622刑初284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
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5935033.00元
刑事案件
2
2019-12-28
2019-12-12
(2019)内0625执135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8-30
2019-07-08
(2019)内0625民初19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477663.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1-02
2018-09-03
(2018)陕0113民初9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7-05
2017-05-09
(2017)津0111民初4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4-28
2015-04-28
(2015)东执协字第8号
行政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与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东)应急罚﹝2026﹞065-1号
1、“经查煤矿2025年12月至2026年7月井下13盘区回风巷(TBM1队)、胶带巷(TBM2队)、辅运巷(TBM3队)使用盾钩机掘进工艺,此期间存在组织超定员生产作业,核实2026年7月24日早班(TBM3队)43人入井作业,超员168%,7月24日夜班(TBM2队)32人入井作业,超员100%,7月24日中班(TBM1队)20人入井作业,超员25%,企业未按规定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局审批,私自增加作业人员;经查煤矿2025年1月至2026年2月煤矿存在入井人员未携带人员标识卡上岗作业行为,2025年8月16日、8月17日东翼胶带大巷(综掘七队)早班王常龙、李帅、王积秋3人未携带人员标识卡入井作业,当班入井人员定位系统显示22人,实际25人入井作业,超定员56.25%;2026年1月27日东翼胶带大巷反掘(综掘七队)夜班徐传明、陈立冲、王洪波、吴庆合4人未携带人员标识卡作业,当班人员定位系统显示25人,实际29人入井作业,超定员81.25%;2.“2026年2月3日煤矿综掘七队夜班吴峰入井未携带人员标识卡,当班入井作业人数13人(包含未携带卡人员);2026年2月24日煤矿综掘二队夜班曹奇仓入井未携带人员标识卡,当班入井作业人数8人(包含未携带卡人员)。”3.煤矿未制定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违反了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综上三项违法行为合并给予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零柒万伍仟元整(2075000.00)的行政处罚。
2075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2026-08-12
2
蒙(东)应急罚〔2026〕053-1号
1.13盘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已掘1600m,未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2.13盘区胶带巷1号皮带机头处,未设置护栏及警示标志;3.13盘区回风巷盾构机机尾一处边缘缺少防护(高约3m),且无安全标志牌;盾构机左侧防护栏未固定牢靠;4.13盘区胶带巷1000m处自救器接续站4台自救器检验过期(下次检验日期:2025年2月7日);5.13盘区胶带巷1475m处冒落高度1.2m,未设置瓦斯检测点。
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第三十六条,依据1、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令第774号)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令第774号)第六十四条.综上五项违法行为合并给予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拾陆万元整(¥960,000.00)的行政处罚。
96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2026-08-10
3
蒙(东)应急罚〔2026〕042-1号
1.2024年8月20日-10月10日有3名作业人员(赵亚朋、赵文敏、张瑞祖)未参加培训入井作业;2.查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2024年8月20日-10月10日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油房壕项目部辅助组14人入井轨迹,发现其中郭本永、郑世谭等7人未佩戴人员定位卡入井。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三条“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的规定,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阶次“适用条件:有 3 名以上 5 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一般,处罚幅度取中限,决定给予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一般,处罚幅度取中限,决定给予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给予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2026-07-03
4
东林草罚决字﹝2026﹞第003号
2013年开始至今,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尔江海子镇海畔村和石畔村境内实施的内蒙古塔然高勒矿区油房壕煤矿(矿井及选煤厂)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草原的情况。现实地有部分硬化路和土路,原始地貌已完全破坏。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自处罚决定作出后1年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叁万玖仟肆佰叁拾伍元(39435元)。 非法使用草原: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自处罚决定作出后3个月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9元/亩11倍的罚款,计:贰万肆仟伍佰贰拾贰元壹角伍分(¥:24522.15元)。 共计:陆万叁仟玖佰伍拾柒元壹角伍分(63957.15元)。
63957.15元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东胜区分局
2026-04-23
5
东税泊江海罚﹝2025﹞1号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申报2024年7-9月水资源税
罚款200元
2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局泊尔江海子镇税务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