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古市中心加油站(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金平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4MA394DP74X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古市镇杨田村涂源埂辽南公路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水市监稽反处罚﹝2024﹞1号
当事人只为普通合伙企业,不是国家投资或者控股,也从未进入世界500强排行榜,但擅自在加油站内张贴“国家石油公司”、“世界500强”等宣传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进而影响消费者对于加油服务的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虚假宣传。
当事人只为普通合伙企业,不是国家投资或者控股,也从未进入世界500强排行榜,但擅自在加油站内张贴“国家石油公司”、“世界500强”等宣传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进而影响消费者对于加油服务的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虚假宣传。 2024年8月21日经我局案审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不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减少处罚申请予以采纳:将拟处罚金额由90000元调整为70000元。
90000.00元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