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马径检测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成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J635J6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马径村穆家130号6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6〕219号
经查明,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的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对车辆外观检查时,检验人员由于疏忽存在检查不全面的现象,没有目视检查雾灯、倒车灯、牌照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为不规范操作;当事人出具的上述车辆的17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显示,“车辆外观检查”结果判定为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GB38900-2020的标准要求。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2025 年1月20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的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上述车辆侧滑检测时在侧滑检验台上制动或停车,为不规范操作;当事人出具的上述车辆的9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显示,结果判定为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GB 38900-2020的标准要求。2024年12月3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的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自由加速法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后再进行三次吹拂排气系统的操作,为不规范操作。当事人出具的上述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显示,“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判定为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GB3847-2018的标准要求。2025年3月7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的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在进行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过程中,实测功率高于扫描过程中的最大轮边功率,为不规范操作。当事人出具的上述车辆的40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显示,“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判定为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GB3847-2018的标准要求。另查明,当事人目前收费项目有“安检收费”和“环检收费”。环保检测出具的是“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在用柴油车)”,机动车安全检验出具的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收费标准根据车辆型号不同存在差异。上述案涉车辆涉及环保检测内容的合计41辆,实收费用6120元;上述案涉车辆涉及机动车安全检验的合计23辆,实收费用6820元。案件涉及64辆车,实收费用合计12940元,实际缴税为732.45元。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的可查明的违法所得至少为12207.55元。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出具上述涉案车辆检验报告相应的数据、结果均已无法复核。另外,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近2年内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以不符合GB3847-2018、GB38900-2020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对案涉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报告并且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对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且近2年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同时,案涉车辆数量较多,出具的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数量较大。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上述情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和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2207.55元;2、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42207.55元。
30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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