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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77722104463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丹拉高速公路210国道引道南侧、包石铁路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16
(2026)内0202民初21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曹**,李**
内蒙古新宝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7
(2023)内0207民初5916号
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京良新能源有限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3
2022-09-01
(2022)内0207民初24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4
2022-09-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5
2022-06-27
(2022)内0207民初24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6
2022-06-2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7
2021-11-02
(2021)内0207民初32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博众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8
2021-10-19
(2021)内0207民初32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博众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9
2021-10-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博众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10
2021-09-15
(2021)内02民终20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30
(2026)内0202民初21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曹**
内蒙古新宝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
2021-08-29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
陈**
裁判文书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3
2021-03-23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15
2025-07-29
(2025)内0207民初3897号
劳务合同纠纷
裴二保;杨和勇;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18
2021-01-08
(2020)内0204民初436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与陈**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2-22
2021-01-11
(2020)内0204民初4371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30
2019-04-18
(2019)内0207民初42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张家口锦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83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0-19
2017-08-22
(2016)内0202民初2260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5-24
2018-03-15
(2018)内0202民初78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查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共有2台发电机组,当事人称1号机组于2006年正式投产,2号机组是2007年投产。其中,1号机组涉案的34条压力管道:上述管道于2007年作为机组正常运行的必要设施随发电机组一起投入使用。上述68条压力管道使用压力均大于0.1兆帕,公称直径均大于50毫米,均为蒸汽管道或大于标准水沸点的热水管道,在投用前均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自投用后,除设备检修或停机连续使用至今,从未进行过检验。在我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2026年3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了自查报告,主动报告了其自查发现的我局尚未掌握的上述66条未经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明细。该单位2024年8月29日的《企业特种设备严重、较大事故隐患自查表》,2025年6月23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使用承诺书》及《企业特种设备严重、较大事故隐患自查表》其中均包含是否存在使用的设备未经检验的情况,当事人均未如实上报涉案压力管道,未结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未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我局于2026年5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6〕50号)。2026年5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在报检过程中新发现的未经检验8条压力管道台账(分别是1.2号机组1.2.3号的高加联排至排气单向阀,及联排总管至除氧器管道,共8条213米),同时我局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3月12日提交的《包头市问题工业管道排查台账》中存在已检验的锅炉范围内的压力管道,涉案压力管道基数有误,系当事人多统计、混入锅炉内管道。故邀请特检院2名专家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为期1周的复核,2026年6月8日最终确定了台账内35条压力管道属于锅炉范围外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当事人于2026年6月11日重新提交了《包头市问题工业管道排查台账》内包含35条压力管道的具体参数并签字认可。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8日向局案件集体讨论审理会提交了关于撤销对于当事人包九市监罚字〔2026〕50号处罚决定的报告。2026年6月26日,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撤销2026年5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6〕50号),重新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当事人1号机组、2号机组投用至报检之日前,共计43条压力管道未经检验。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12日将上述2号机涉案21条管道报送整治检验,目前2号机组的涉案压力管道正在检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80000.00元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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