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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区江艳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江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03MACBWTN68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大街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江处罚〔2026〕167号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荔枝)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罚款人民币2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2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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