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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佳人倾城美容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门红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9MA1B873U6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繁华路一段路北(国税局集资楼一层西数2门2-3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山市监处罚〔2026〕166号
当事人部分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服务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服务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对克山县佳人倾城美容院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克山县佳人倾城美容院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确认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克山县佳人倾城美容院主体资质。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5.告诫书一份,证明我局对该店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给予告诫。 6.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因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通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 7.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8.询问时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及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 9.复查笔录及照片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该店已经完成整改的事实。
罚款300.00元
300.00元
-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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