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赣州市杨曾祺鑫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玉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0MA35L7TR6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翠微街道北大星城18幢A1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139号
因当事人“赣州市杨曾祺鑫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于2026年6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郭金宝、李玲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赣州市杨曾祺鑫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35L7TR63;名称:赣州市杨曾祺鑫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曾玉辉;行业门类:批发和零售业;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0日;经营住所:宁都县翠微街道北大星城18幢A10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鞋帽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办公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包装服务,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豆及薯类销售,谷物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玩具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金银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箱包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法人代表:曾玉辉,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5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760401****;住址: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101号3栋5单元302室,联系电话:15083721796。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都县烟草专卖局对赣州市杨曾祺鑫商贸有限公司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香烟,现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6年6月17日,我局收到宁都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曾玉辉所经营赣州市杨曾祺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移送材料(宁烟移〔2026〕第089号)。当事人对2026年6月10日我局会同宁都县烟草专卖局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各种品名、规格的香烟103条待售并不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事实予以承认。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6月17日,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由郭金宝(执法证号:14071330081)、李玲(执法证号:14071330040)负责调查处理,至2026年6月30日调查终结。 2026年6月10日,宁都县烟草专卖局会同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宁都县翠微街道北大星城18幢A102对“赣州市杨曾祺鑫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其经营场所销售的香烟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2026年6月17日,宁都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件材料移交给我局,2026年6月30日9时06分至2026年6月30日9时35分,就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的有关问题,调查人员在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江分局四楼执法二队办公室对“赣州市杨曾祺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玉辉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向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和询问时均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表示已清楚,并不需申请回避。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5月底从其他零售户店内购进香烟,并放在店内销售。2026年6月10日,宁都县烟草专卖局在该商行内查获扣押的真品香烟数量总共是103条(每条10包,共1030包),种类有13种,其中有84mm芙蓉王(硬)16条、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12条、84mm双喜(硬红五叶神)20条、84mm双喜(硬经典1906)4条、84mm七匹狼(软灰)12条、84mm中华(硬)3条、84mm天子(金)5条、84mm金圣(青瓷)5条、84mm金圣(硬)9条、84mm金圣(软)6条、84mm云烟(硬云龙)2条、97mm金圣(滕王阁·紫光)2条、84mm双喜(软珍品好日子)7条, 上述收购的香烟按照县烟草部门的核价共计价值为20800元。至案发日摆放在柜台上待售,无违法所得,被我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赣州市杨曾祺鑫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法人代表人曾玉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存有香烟销售的事实。 证据三、对“赣州市杨曾祺鑫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曾玉辉的《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销售的香烟的进货来源、进货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进货价值、销售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由县烟草部门《案件移送函》及涉案烟草制品申请价格认定委托书、涉案烟草制品价格认定意见书、涉案卷烟申请价格认定明细表、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各一份,《宁都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三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的事实。 证据五、《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香烟的事实。 证据六、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的“赣州市杨曾祺鑫商贸有限公司”案件处罚情况,证明该商行店初次违法的事实。 案件性质: 我们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 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案调查人员认为,可以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十四篇 其他“第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二)违法经营总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责令 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 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肆拾元整(¥6240),上缴国库。
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肆拾元整(¥6240),上缴国库。208
6240.00元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