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谢家垅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永 | 注册资本:2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MA366RUU0W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北门村五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6)赣0826民初14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泰和县人民法院
2
2026-01-29
(2026)赣0826民初14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泰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市监处罚〔2026〕163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7月起开始向租客张定超(福来客超市)收取电费。2021年7月至2025年9月期间,当事人在已收取租金及物业费的情况下,仍存在高于供电公司销售电价的标准向租客收取电费的情况。其中:2022年5月26日至6月26日,按0.75元/度收取电量35490度、电费26618元(同期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单价为5月0.68222元/度、6月0.68421元/度);2022年6月26日至7月26日,按0.64999元/度收取电量40496度、电费26322元(同期供电单价为6月0.68421元/度、7月0.6862元/度);2022年7月26日至8月26日,按0.59999元/度收取电量45119度、电费27071元(同期供电单价为7月0.6862元/度、8月0.68686元/度);2022年8月26日至10月26日,按0.59999元/度收取电量52254度、电费31352元(同期供电单价为8月0.68686元/度、9月0.68885元/度、10月0.69283元/度);2025年2月26日至3月26日,按0.713元/度收取电量12718度、电费9068元(同期供电单价为2月0.70795元/度、3月0.67597元/度);2025年3月26日至4月26日,按0.71302元/度收取电量16106度、电费11484元(同期供电单价为3月0.67597元/度、4月0.67632元/度);2025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按0.713元/度收取电量19868度、电费14166元(同期供电单价为4月0.67632元/度、5月0.66793元/度);2025年5月26日至6月26日,按0.713元/度收取电量26941度、电费19209元(同期供电单价为5月0.66793元/度、6月0.67352元/度);2025年6月26日至7月26日,按0.713元/度收取电量35482度、电费25299元(同期供电单价为6月0.67352元/度、7月0.66745元/度);2025年7月26日至8月26日,按0.713元/度收取电量37401度、电费26667元(同期供电单价为7月0.66745元/度、8月0.67575元/度);2025年8月26日至9月26日,按0.68元/度收取电量38197度、电费25974元(同期供电单价为8月0.67575元/度、9月0.69447元/度)。2025年10月,当事人停止向租客张定超(福来客超市)收取电费。因当事人2022年10月26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的收费票据遗失,举报人亦无法提供该期间的缴费凭证,故该期间当事人向租客收取电费的情况无法查明。由于当事人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的时间区间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电费单价按月计算,而向租客收取电费的时间区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26日,跨越相邻两个月且供电电价逐月不同,在无法确定各月实际收取电量及其对应单价的情况下,难以准确计算当事人多收取的费用。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审批,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