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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邻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宗魁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MADQFBEK9M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街道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融汇国际大厦号楼14层140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6〕264号
因涉嫌应用软件“氢春生活”APP邻舍云集直播间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本局于2026年05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陈万坤、禹春生为办案人员。现已于2026年7月20日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郑州邻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DQFBEK9M;住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街道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荣汇国际大厦号楼14层1405;法定代表人:秦宗魁。 2026年5月18日,我局接举报称:河南省氢春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手机应用软件“氢春生活”APP邻舍云集直播间上直播销售白云山叶酸植萃五黑洗发露、白云山虾青素抗皱面霜商品时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驻到“氢春生活”APP并利用邻舍云集直播间开展直播带货业务。河南省氢春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了“氢春生活”APP软件平台,但不直接从事经营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直播销售“白云山叶酸植萃五黑洗发露”时宣传称:1.该产品有药监局出具的防断发防脱发的检测报告,经过3000位以上的真人测试;2.护法功效报告,包括止痒去屑报告。当事人提供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中,该产品具有清洁、护法、防断发、去屑功效,不具有防脱发功效。当事人宣传“白云山叶酸植萃五黑洗发露”具有防脱发功效涉嫌虚假宣传。 当事人销售“白云山虾青素抗皱面霜”时宣传有:1.该产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注册证号为:国妆特字20246346);2.该产品有保湿舒缓报告、紧致抗皱专利、活性成分专利;3.该产品具有“抗衰老”功效。当事人提供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中,“白云山虾青素抗皱面霜”有保湿、抗皱、紧致的功效。 直播推销时,把下一个产品“白云山焕颜美白祛斑油”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展示出来。宣传“白云山虾青素抗皱面霜”具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但不能提供注册证,涉嫌虚假宣传。 当事人采购、销售了157盒白云山叶酸植萃五黑洗发露,每6盒售价79.9元,销售金额共计2090.7元。采购、销售了120个白云山虾青素抗皱面霜,每3盒售价是49.9元,销售金额是1996元。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共计408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管城回族区,我局对其有管辖权; 2.APP商城带货入驻合作协议书,证明证明实际入驻APP进行直播带货的是郑州邻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当事人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对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 4.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实施直播带货销售涉案产品的金额及数量; 5.国家局网站备案信息截图,证明涉案产品已经被官方确认的实际功效; 6.证据提取单直播录屏截图,证明当事人对直播间宣传内容予以确认的事实; 7.证据提取单--涉案产品图片,证明证明当事人直播间销售涉案产品的包装及产品信息。
当事人宣传“白云山叶酸植萃五黑洗发露”具有防脱发功效、宣传“白云山虾青素抗皱面霜”具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但无法提供上述宣传语的相关证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陈述,对认定的事实未作申辩。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交代所经营商品来源,也并未造成有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序号:2.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当事人为小微市场主体;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处以30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4080.7元,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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