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齐胖子鲜果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齐俊武 | 注册资本:8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7MA392EH596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步行街88-9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余市监处罚〔2026〕157号
现查明,齐胖子鲜果负责人齐园平2021年7月份开始,从推销人员手中进货肉干,截止案发共计进货16次,数量106斤,进货价第一次是72元每斤,进购了10斤,进货金额720元,中间进购12次,进货价95元每斤,共购进80斤,进货金额7600元,最后3次进购16斤,进货价80元每斤,进货金额1280元,16次共计进货金额9600元。进货时当事人知道进购的是猪肉干,但在店里以牛肉干名义销售,并使用供货者提供的剪刀、盒子以及一些印有牦牛图案用于包装的袋子,用于误导消费者。当事人销售肉干时价格为128元每斤,除去损耗5-6斤,实际销售数量为100斤,销售金额为12800元,销售金额为100斤×128元每斤=128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25年1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公布 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对照我局执法人员和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确认本案违法所得为“销售金额12800元-成本9600元=3200元。截止2026年6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齐胖子鲜果行营业执照、法人齐俊武委托书,经营者齐园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当事人主体资质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公安部门案件移送材料1份,证明该案件来源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的责令改正和询问通知书,以及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笔录各1份,公安部门调查问询询问笔录2份;证明案件调查经过及违反相关法律的事实;
4.当事人在公安部门调查时提供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该案涉案产品的来源,进货金额和数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案件性质: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以假充真的商品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现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之规定,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的行为,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本)》第三编第一条【裁量基准】第二款、第五编第二条【裁量基准】第一项第2目”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
3、处销售货值金额50%的罚款64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600元。
6400.00元
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