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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格映画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润叶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1MA728RRX0A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华昌电子商务孵化园A22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税稽三罚﹝2026﹞1号
检查人员对宁波市童驰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该单位的1份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24932000000105509915)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该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电子发票(普通发票)4份,金额合计297,029.71元,税额合计2,970.29元,具体情况如下:1.2024年12月28日从宁波市童驰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24932000000105509915,项目名称:*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发票金额:59,405.94元,税额:594.06元。2.2024年12月25日从锗航科技(义乌)有限公司取得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24332000000488469298,项目名称:*其他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发票金额:84,158.42元,税额:841.58元。3.2024年12月25日从北京汇宛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24112000000221447129,项目名称:*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发票金额:99,009.90元,税额:990.10元。4.2024年12月28日从广州颗料广告有限公司取得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24442000000651074491,项目名称:*经营租赁*设备租赁费,发票金额:54,455.45元,税额:544.55元。发票流方面,以上1-2项涉及的发票我局已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3-4项涉及的发票为该单位经理胡芳洋通过网上联系取得。合同流方面,该单位未与以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除发票外,也无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资金流方面,该单位未按照票面金额向以上公司付款。具体账务处理情况如下:1.2024年12月31日第11号记账凭证,接收宁波市童驰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份。摘要为:支付视频服务费,财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0贷:应付账款-宁波市童驰科技有限公司60,000.002.2024年12月31日第9号记账凭证,接收锗航科技(义乌)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份。摘要为:支付视频服务费,财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85,000.00贷:应付账款-锗航科技(义乌)有限公司85,000.003.2024年12月31日第8号记账凭证,接收北京汇宛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份。摘要为:支付视频服务费,财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95,341.03贷:应付账款-北京汇宛科技有限公司95,341.034.2024年12月31日第10号记账凭证,接收广州颗料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份。摘要为:支付视频服务费,财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55,000.00贷:应收账款-广州颗料广告有限公司55,000.00账面记载应付宁波市童驰科技有限公司等3户公司的款项均在“应付账款”科目贷方挂账,应付广州颗料广告有限公司的款项由于会计记账错误,在计入“应付账款”科目贷方时误计入“应收账款”科目贷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建议对该单位接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52,000.00元的罚款。
5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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