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昆阳佳佳美妆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宏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2MA6LKH3L3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大东门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22
(2020)云01民初1656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L***,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
晋宁昆阳佳佳美妆化妆品店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9-22
(2020)云01民初1656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晋宁昆阳佳佳美妆化妆品店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晋处罚〔2026〕18号
2026年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晋宁昆阳佳佳美妆化妆品店开展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摆放有涉投诉的同一批次无中文标签的“TOM FORD”口红。
经查,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从上海创元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无中文标签的“TOM FORD”口红1支后放置于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6年1月31日,当事人以238元/支的价格将上述无中文标签的“TOM FORD”口红1支销售给投诉人。2026年3月2日,当事人作退货退款处理,召回上述“TOM FORD”口红并销毁,当事人无获利。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试行)》:“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 年版(试行)-8”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试行)》:“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 年版(试行)-3”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元。
25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