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鸿成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玉丹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60300681154506N | 所属地区:海南省 |
| 企业地址:洋浦新都区高山上居民组1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6
(2024)琼9701民初9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南洋浦鸿成物流有限公司
韩**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2-07-04
买卖合同纠纷
海南洋浦鸿成物流有限公司
韩**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2-07-01
(2022)琼9701民初5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南洋浦鸿成物流有限公司
韩**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2-05-11
(2022)琼9701民初5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南洋浦鸿成物流有限公司
韩**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2-05-07
(2022)琼9701民初5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南洋浦鸿成物流有限公司
韩**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19-12-05
(2019)琼9701民初796号
物权保护纠纷
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洋浦鸿成物流有限公司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0
(2024)琼9701民初9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南洋浦鸿成物流有限公司
韩**
裁判文书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2-05-15
买卖合同纠纷
海南洋浦鸿成物流有限公司
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9
2019-12-30
(2019)琼9701民初796号
物权保护纠纷
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洋浦鸿成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8-30
2019-06-11
(2019)琼97民终1292号
物权保护纠纷
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洋浦鸿成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1-0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 01-061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姓名或名称海南洋浦鸿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玉丹地址洋浦建筑垃圾消纳场内联系电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681154506N本单位于2023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现场露天堆放有大量的机制石成品和原料,碎石加工项目按照环评要求需配套建设的部分生产线密闭厂棚、原料和成品堆场密闭厂棚未建成;现场堆放有许多已采购回来的密闭厂棚建设所需材料,成品堆场密闭厂棚正在进行基础建设中;生产车间内因加工生产产生许多工业粉尘;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3.未办理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三个行为分别违反了: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本单位于2023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听证申请,后于年月日放弃听证权,且未作出陈述、申辩。☐对此,☐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单位采纳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对此,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年月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过听证后部分采纳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你(单位):1、违反“三同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琼环规字〔2021〕1号)(建设项目类-7),你公司碎石加工项目“应当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属于“一般”裁量档次;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责令整改下达前,该公司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并已开工建设密闭厂棚,属于主动改正,可降低处罚基准罚款的15%;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可降低处罚基准罚款的1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作出处以人民币(39*(1-10%-15%)=29.25万元)贰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292500.00)的罚款;对你单位环保负责人薛康成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法本条配套实施)。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琼环规字〔2021〕1号)(固体废物污染类-13),你公司碎石加工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数量不足100吨的 ”,属于“轻微”裁量档次;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责令整改下达前,该公司已委托第三方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属于主动改正,可降低处罚基准罚款的15%;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可降低处罚基准罚款的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作出处以人民币(26*(1-10%-15%)=19.5万元)拾玖万伍仟元整(¥19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3、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琼环规字〔2021〕1号)(固体废物污染类-27),你公司碎石加工项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不足3吨的,属于“轻微”裁量档次;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责令整改下达前,该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制定应急预案,属于主动改正,可降低处罚基准罚款的15%;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可降低处罚基准罚款的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作出处以人民币(13*(1-10%-15%)=9.75万元)玖万柒仟伍佰元整(¥97500.00)的罚款,因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为10万元,因此,处以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年月日到本单位(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共计伍拾捌万柒仟伍佰元(小写¥5875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你单位的环保负责人薛康成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10月25日
处罚金额:5.0000万元
50000.00元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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