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明健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储健剑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2MADQ51370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擂鼓墩大道东侧阳光水岸小区9幢1单元11层1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州市监处罚〔2026〕29号
现查明,2026年5月8日,当事人销售牛肉时将猪肉混入牛肉后,以纯牛肉的名义销售给随州高新区周氏卤坊烧烤店。该批牛肉由随州高新区周氏卤坊烧烤店进行卤制,制作成卤牛腱子肉并销售。2026年5月20日,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州高新区周氏卤坊烧烤店经营的该批卤牛腱子肉进行抽检,卤牛腱子肉检验结果显示为: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普通牛源性成分、未检出普通水牛源性成分。上述牛肉当事人共销售28斤,价格25元/斤,合计销售金额700元。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案物品合法必要支出的证据材料,故违法所得700元。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1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
罚没合计10700.00元,罚没款上交国库。
10000.00元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