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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飞豹运输集团郸城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5MA45P8197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郸城县郸淮路西段路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3
(2024)豫1603民初49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周口飞豹运输集团郸城有限公司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2
2021-10-29
(2021)豫16民终5703号
交通事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李**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8-18
(2021)豫1625民初47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周口飞豹运输集团郸城有限公司,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郸城县人民法院
4
2020-07-16
(2020)豫1625民初27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于**
周口飞豹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飞豹运输集团郸城有限公司,张**,王*,赵**,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郸城县人民法院
5
2020-07-02
(2020)豫1625民初27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于**
赵**,周口飞豹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赵**,周口飞豹运输集团郸城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支公司
郸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7
2021-10-28
(2021)豫1625民初63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27
2021-10-29
(2021)豫16民终57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04
2020-07-20
(2020)豫1625民初27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于**与张**、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040.5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郑交罚字(2026)20-0135号
周口飞豹运输集团郸城有限公司豫P307UA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未依托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售票案
1000.00
1000.00元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27
2
豫周鹿交罚字﹝2026﹞第0800004号
周口飞豹运输集团郸城有限公司(黄色豫PD6359)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鹿邑县交通运输局
2026-08-14
3
豫周西交罚字﹝2026﹞第0700007号
2026年07月02日 08时05分,西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巍、张高峰日常巡查时在西华县女娲转盘东南侧发现豫P3C086正在上下乘客,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车牌号码为豫P3C086的大型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属周口飞豹运输集团郸城有限公司车辆,在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显示,该车批准的运行线路为郸城至石家庄,主要途径地为大广高速、京港澳高速、青兰高速,中途无停靠站点。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豫P3C086涉嫌在西华县女娲转盘东南侧不按照批准客运站点停靠有上下客的行为。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13
4
绍运政罚﹝2026﹞02105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6月14日10时28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甬高速柯桥北互通地段检查时发现周口飞豹运输集团郸城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周口飞豹运输集团郸城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
50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13
5
杭运政罚﹝2025﹞4027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8日09时24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良渚街道马角洋桥北公交站检查时发现周口飞豹运输集团郸城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周口飞豹运输集团郸城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2025-11-28
6
豫焦交简罚字〔2024〕第0100002号
周口飞豹运输集团郸城有限公司豫PZ1666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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