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吴老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江川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7MA69NMU88F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9楼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市监处罚〔2026〕616号
四川吴老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主体合法。根据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601050),“依据GB 2762-2022,铅≤0.5mg/kg,但被抽检批次产品实测值为1.3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报告(编号:SP2026F17711),抽检结果为“依据GB 2762-2022,铅≤0.5mg/kg,但被抽检批次产品实测值为1.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批次产品为当事人委托四川道泉老坛酸菜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我局提取了被抽检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表、发货明细表、出厂检验报告。被抽检批次产品为四川道泉老坛酸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3月20日生产,共计生产50件(40包/件),委托生产金额为1600元。四川道泉老坛酸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将上述产品全部发货给当事人。2026年3月22日将被抽检批次产品50件,全部销售给“成都凌宇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1750元。我局调取了涉案批次产品销售单以及涉案批次产品的委托生产协议,四川道泉老坛酸菜股份有限公司发货明细,本案中涉案产品的委托生产金额为16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本案中扣除涉案产品合法必要支出,违法所得为15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成立。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和经营活动情况的书证;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的现场记录及书证; 3.吴江川《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违法事实的陈述;4.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601050)一份,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报告(编号:SP2026F17711)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泡豇豆(盐水渍菜)”经抽检不合格的书证;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抽检结果确认的书证。6.当事人委托生产合同一份,被批次产品生产记录一份、发货明细一份,四川道泉老坛酸菜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抽检批次“泡豇豆(盐水渍菜)”来源的书证;7.被抽检批次“泡豇豆(盐水渍菜)”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部分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书证;8.被抽检批次“泡豇豆(盐水渍菜)”销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抽检批次“泡豇豆(盐水渍菜)”销售情况的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建议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壹佰伍拾元);2、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罚没合计:30150元(叁万零壹佰伍拾元)
30000.00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