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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辛村镇家和连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立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522MA41070Q7L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辛村镇辛村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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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县市监处罚〔2026〕91号
经调查,上述产品小吉鸭固体胶是当事人2024年12月从安阳市洪河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12支,购进价1元/支,销售价1.5元/支,剩余9支未销售,货值金额13.5元。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自述这种产品顾客需求量很少,由于粗心大意,导致产品超过有效期,过期后销售了1支,违法所得0.5元。 2026年8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通过调查,我局执法人员查明认定如下事实: 一、安阳县辛村镇家和连锁超市持有《营业执照》是家合法经营单位; 二、当事人销售的小吉鸭固体胶已超过有效期。 三、该案货值金额为13.5元,违法所得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与上述证据相关联,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产品的具体情况; 5、整改后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改正情况; 6、安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单(事项编号05DH2026073102152AA)证明案件来源。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规定,构成了“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事实。
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产品小吉鸭固体胶9支;2、罚款6.75元,没收违法所得0.5元,合计7.25元,上缴国库。
6.75元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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