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辛村镇家和连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立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522MA41070Q7L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辛村镇辛村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县市监处罚〔2026〕91号
经调查,上述产品小吉鸭固体胶是当事人2024年12月从安阳市洪河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12支,购进价1元/支,销售价1.5元/支,剩余9支未销售,货值金额13.5元。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自述这种产品顾客需求量很少,由于粗心大意,导致产品超过有效期,过期后销售了1支,违法所得0.5元。
2026年8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通过调查,我局执法人员查明认定如下事实:
一、安阳县辛村镇家和连锁超市持有《营业执照》是家合法经营单位;
二、当事人销售的小吉鸭固体胶已超过有效期。
三、该案货值金额为13.5元,违法所得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与上述证据相关联,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产品的具体情况;
5、整改后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改正情况;
6、安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单(事项编号05DH2026073102152AA)证明案件来源。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规定,构成了“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事实。
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产品小吉鸭固体胶9支;2、罚款6.75元,没收违法所得0.5元,合计7.25元,上缴国库。
6.75元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