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宇禄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3MA6N6N0D0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万科金域缇香商业2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5
(2024)湘0111民初15557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袁**,湖南通联医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众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1-20
(2024)云0103民初8924号
劳动合同纠纷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邓**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3
2024-03-06
(2023)湘0111民初12111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贺*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4
2024-01-15
(2023)湘0111民初12111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湖南众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通联医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贺*,扶**,卿**,袁**,胡**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10-31
(2023)湘0111民初12111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贺*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6
2023-08-01
(2023)云0103民初838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周**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7
2022-05-18
(2022)湘0111民初4771号
委托合同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湖南通联医美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8
2021-07-26
(2021)云0103民初4157号
不当得利纠纷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钟**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9
2021-06-09
(2021)云0103民初4254号
广告合同纠纷
昆明平面广告有限公司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10
2021-06-09
(2021)云0103民初4253号
广告合同纠纷
昆明平面广告有限公司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08
(2022)湘01民终996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袁利果;扶文辉;湖南通联医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众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通联医美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1
2025-02-28
(2024)湘0111民初15557号之一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昆明某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袁**、扶**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9-15
2024-05-27
(2023)湘0111民初12111号之二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昆明某公司与袁*、扶*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12
2022-06-08
(2022)湘0111民初4771号
委托合同纠纷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湖南通联医美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39137.35元
民事案件
4
2022-07-15
2022-04-20
(2022)湘0111民初4771号
委托合同纠纷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湖南通联医美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569552.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3-16
2022-03-07
(2022)云0103民初20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叶**、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1-24
2021-08-06
(2021)云0103民初4157号
不当得利纠纷
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3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盘处罚〔2026〕270号
2026年3月17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况。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万科金域缇香商业2幢当事人开设的昆明娇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30日期间,在美团团购平台上架的7种商品,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审查;此外,其中的5种商品涉及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适用范围与商品于美团上的宣传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6月30日与成都三赢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代运营合作协议》,从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协议期3年,每年支付给该广告公司4000元的*广告服务*广告发布费,委托其帮当事人于美团平台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其中的5种商品涉及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适用范围与商品于美团上的宣传不一致,广告费用为666.67元(333元/月)。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姜宇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当事人提交的《代运营合作协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美团平台医疗广告相关截图、涉及产品的相应资质打印件;《代运营合作协议》、电子发票打印件、美团平台医疗广告上下架时间图片进行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与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与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七条与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一般情形与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从轻情形,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违法发布涉及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适用范围与商品于美团上的宣传不一致的医疗广告的行为,罚款2666.68元。
2.对当事人违法发布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医疗广告的行为,罚款1666.6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333.36元。
4333.36元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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