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臻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永清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MAE3HMMN6E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清阳大厦4号楼130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1241号
经核查,苏州臻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徐州志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地区代理,该公司目前共有5名股东,分别为项志兴、陈雪峰、张家汉、沈慧琴以及丁永清,另有项志兴妻子王伟英、丁永清妻子吴丽娣,上述7人均在从事徐州志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地区的代理工作。
徐州志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24年8月起对外招募地区代理,通过“臻泌”小程序向代理销售产品,主要销售hipura水凝保湿精华液(化妆品备案号:苏G妆网备字2024001120)、exopura皮肤抑菌液(卫生生产许可证号:浙卫消证字(2024)第0080号)等已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以及消毒用品,且均添加有牛奶外泌体(备案中原料显示为牛奶提取物)。苏州臻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选定昆山大渔湾E01作为运营服务中心(后在今年年初搬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168号3号房研发楼206-19),由陈雪峰通过其名下“昆山慢工白酒贸易有限公司”与大渔湾签订租赁及物业合同,并招聘臧成春、李潇潇两名店员,负责接待、操作、后勤等工作。5名股东各自招揽客户及下级代理,所得收益由个人自行保管;运营服务中心的公共支出(房租、员工工资、水电、设备费用等)由5名股东均摊。若股东的客户到服务中心体验项目,由该股东向店员支付20-30元/部位的操作费。
经调取、核查当事人负责人吴丽娣手机微信经营信息,其聊天记录长期向多名人员发送各类夸大、虚假宣传内容。其一,对志恒公司hipura水凝保湿精华液等已备案化妆品、消毒用品,虚构“一吨牛奶提取一片面膜”等卖点,夸大宣传抗衰、抗炎修复、滋养毛囊等护肤功效,同时宣称可治疗鼻炎、哮喘、肺炎、肺纤维化、慢阻肺、肺癌等多种呼吸系统重症疾病;其二,编造康复案例,虚构舒肺轻雾纳米素7天把孩子从鬼门关拉回来的诊疗效果等案例;其三,刻意拔高企业实力与行业地位,称志恒公司为“最具潜力成为千亿市值独角兽的企业”“外泌体行业领航者”、拥有行业最高标准GMP实验室及政府入资背书,业务覆盖疾病诊断、肿瘤免疫治疗、组织再生等多个医疗领域。其四,其向举报人推送宣传的志恒公司简介文件,宣称多款在研外泌体敷料、雾化剂、注射剂、口服制剂,可治疗妇科炎症、糖尿病足、关节炎、消化道疾病、眼底炎症,还能干预老年痴呆、帕金森、癫痫、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疑难病症,产品可适配各类医美术后修复、皮肤病修护及抗衰育发等场景。
经查,其中部分关于头皮护理、冻干面膜相关宣传语句来源于苏州志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宣传物料以及培训ppt。苏州志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于2025年1月10日,因同类冻干面膜、护发产品虚假宣传“一吨牛奶提取一片面膜”等,被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10000元。吴丽娣无法提供虚假夸大、医用疗效的宣传内容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
外泌体(exosome),是一种在干细胞培养过程中分泌的生物活性物质。苏州志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虽提交了相关国外文献,用以佐证外泌体具备血管生成、胶原蛋白合成、调节机体炎症、抗癌、抗氧化、创面伤口愈合、维护肠道健康等功效,但与当事人的宣称“治疗妇科炎症、糖尿病足、关节炎、消化道疾病、眼底炎症,还能干预老年痴呆、帕金森、癫痫、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疑难病症,产品可适配各类医美术后修复、皮肤病修护及抗衰育发等场景”等存在明显出入。截至案发时段,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未批准任何外泌体相关药品正式上市销售,外泌体尚未取得国内药品法定上市资质。在此前提下,当事人在涉案外泌体相关产品无国内权威学术文献支撑、无合规临床试验数据验证、无法定审批备案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擅自宣称外泌体及相关产品具备明确的医疗诊疗功效,刻意夸大产品作用、拔高产品属性,宣传对象为各级区域代理商、终端消费客户群体,主观上具有通过虚假宣传引流招商、拓展市场、提升市场销量的商业牟利目的。
截至案发,当事人负责人吴丽娣、法定代表人丁永清共计销售添加有牛奶外泌体的化妆品、消毒用品等共计143775元,关于当事人其他代理项志兴、陈雪峰、张家汉、沈慧琴、王伟英对外销售明细,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制发《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昆市监限提〔2026〕08010522-1号》要求提供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提供。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0元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