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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金丰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廷海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7313351434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协比乃尔布呼乡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3
(2025)新2827民初3262号
合同纠纷
和静县金丰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苏**
和静县人民法院
2
2025-05-29
(2025)新2827民初2720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和静县金丰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和静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和静市监处罚〔2026〕73号
经查1.2026年3月16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和巴州检验检测中心2名抽检人员到和静县金丰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查时,对生产日期:2026年3月14日,基数:80卷(每卷长度为2000米),规格型号:MGD16×0.20×200-3.2-1.0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进行随机抽样。执法人员在抽样时核查上述80卷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均放入合格证,抽样单上产品等级记录的是合格品,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2026年5月19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在该厂的成品堆放区中,未发现与抽检同一批次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当事人自述上述批次的80卷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全部销售完毕,经发布找回公告已召回7.5卷,销售价为100元/卷,货值金额8000元,违法所得:72.5卷*100元/卷=7250元; 2.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该批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存在多项指标不合格,具体情况如下:1.规格尺寸:(1)内径极限偏差技术要求为±0.3mm,本次检验结果为-0.05mm,判定不合格;(2)壁厚极限偏差技术要求为-0.02mm至+0.04mm,本次检验结果为-0.02mm、-0.03mm,判定不合格。2.流量均匀性:(1)平均流量q相对于额定流量qn的偏差率技术要求为±7%(额定流量3.2L/h),本次检验结果为+10%,判定不合格;(2)流量变异系数(Cv)技术要求为≤7%,本次检验结果为5%,判定不合格。3.耐拉拔性能:技术要求为试验前后试样标线间距变化率不大于5%,本次检验结果为31%,判定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规格尺寸、流量均匀性、耐拉拔性能三项指标检验不合格,产品用于农田灌溉作业时会造成铺设安装适配性差、铺装易错位;流量均匀性不合格致使田间出水不均,作物水肥供给失衡,出现局部缺水或积水烂根,直接降低农作物出苗率与收成;耐拉拔性能不达标,在受力过程中易发生撕裂、断裂渗漏,大幅增加农户耗材更换与灌溉用工成本,存在农田减产的使用风险。 3.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处于停工状态,现场工人正在清理老旧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厂进门左侧区域摆放有打压设备、测厚设备、钢尺、秤等出厂检验设备,上述设备均存在使用痕迹。经询问,当事人自述知晓产品出厂检验相关要求,日常一般对产品规格型号、耐压测试、流量测试等项目开展出厂检验,并提供出厂检验记录。依据GB/T 19812.1-2017《塑料节水灌溉器材 第1部分: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标准规定,该类产品出厂需完成外观、规格尺寸、流量均匀性、耐拉拔性能、不透光性等检验项目,当事人仅完成部分检验项目后,便将产品出厂并张贴产品合格证。事后,当事人主动排查问题根源、更换老旧设备,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目前,当事人厂区老旧设备已全部清理完毕,并申请于本年度年底复工时对其开展复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250(柒仟贰佰伍拾)元; 2.没收已召回的7.5卷; 3.处以货值金额0.8倍的罚款6400(陆仟肆佰)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650(壹万叁仟陆佰伍拾)元。
6400.00元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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