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水云岚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堂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MA4KYNT05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二路银海商务大厦A栋1层01、04、05号及入户大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282号
当事人未按规范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未制定《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员守则》”,第七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之规定,构成了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案应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予以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前文综合裁量分析,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0.0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