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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凯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MAC75NU9XA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红光小区C3-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09
(2026)沪0114民初240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重庆高凯物流有限公司,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十二)10简罚〔2025〕063号
2025年11月19日09时30分,张天军驾驶重庆高凯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牌号为渝D62213渝C4431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G7京新高速公路K1491+073m处,经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十大队执法人员张杰、潘莉在检查中发现,重庆高凯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项严重情形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
28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11-20
2
内交综执(十二)10简罚〔2025〕064号
2025年11月19日09时30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十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公路K1491+073m处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重庆高凯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牌号为渝D62213渝C4431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高4.13米,超出认定标准0.13米,车货总长30米,超出认定标准11.9米,车货总宽3.6米,超出认定标准1.05米,车货总重44.05吨,未超出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驱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七项较轻情形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
33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