胤膳(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裘军洋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DJ1QCX0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繁盛路609号2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1232号
经查明:2026年4月23日,在当事人处抽样的红烧肉,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1日,抽样数量8袋,其中备样2袋。其包装标签标示内容有:食品名称:红烧肉 产品标准代码:GB2726-2016 产品类型:酱卤肉制品 产地:浙江杭州 配料:五花肉,饮用水,食用盐,味精,白砂糖,老抽,生抽,复配着色剂 保质期:15天 贮存条件:-60C-00C 净含量:1kg 食用方法:解冻后加热食用,以及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联系电话、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抽样买样61.4元/kg(袋),付费491.2元。抽样红烧肉经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433g/kg,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抽检批次红烧肉检出诱惑红成分,系当事人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复配水分保持着色剂”所致,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上述添加剂1袋有余,并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台账》中发现自2026年3月14日以来有5次使用记录。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场确认,自2026年3月14日以来,共生产红烧肉5批次,分别为:20260314、20260322、20260402、20260421、20260511,共计生产红烧肉140kg,在各批次红烧肉中均添加了上述添加剂。“复配水分保持着色剂”包装标示的使用范围为:熟肉制品:香肠、红肠等肉灌肠类;西式火腿:熏、烤、煮(肉块、肉糜)加工等。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关于诱惑红作为着色剂在肉类上使用的范围有三类: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肉灌肠类、肉制品的可食用动物肠衣类,故,红烧肉中不得添加诱惑红成分。除抽样检验的20260421批8kg,库存的20260511批6kg,以及各批1kg出厂检验外,当事人将5批次的121kg红烧肉分别销售给了杭州某某浴业有限公司69kg、绍兴某某洗浴有限公司52kg。当事人称因采购的五花肉主要用于“秘制叉烧”、“五花肉串”产品的生产,红烧肉为切配过程中剩余的边角料,为节约成本,避免浪费,制售红烧肉销售给上述两家公司用于员工餐食用,实际销售价为标价五折,即30.7元/kg(袋),计货值3714.7元。按抽样标价61.4元/kg(袋)计,库存6kg(袋),计368.4元,抽样付费491.2元,合计认定货值金额4574.3元。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向上述两家公司发出召回通知,本局亦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核实,相关红烧肉已食用完,无法召回,价格情况属实,货款未结算,后续亦不再支付。根据当事人核算的红烧肉合理成本计25.26元/kg(袋),抽样8kg(袋),获利289.12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红烧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该性质的行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未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红烧肉6袋,没收违法所得289.12元,罚款3.5万元。
35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2
杭萧市监处罚〔2026〕927号
经查明:2026年1月5日,当事人生产了两款榴莲食品,一款为“某某烤榴莲(纯榴莲肉)”共2438盒,另一款为“某某烤榴莲(带土豆泥)”共788盒,其中,“某某烤榴莲(纯榴莲肉)”系将榴莲肉打成泥状,置于锡盒内,再铺一层芝士;“某某烤榴莲(带土豆泥)”系将榴莲肉和土豆粉打成泥状,置于锡盒内,再铺一层芝士,两款食品均为150g/盒,8盒/袋,真空包装,无标签标识,需烤制后食用,两款食品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应属预包装食品。2026年1月5日当日,当事人将上述榴莲食品均销售给了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其中,“某某烤榴莲(纯榴莲肉)”的价格是4.72元/盒、“某某烤榴莲(带土豆泥)”的价格是4.15元/盒,合计货值金额14777.56元。经对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调查,除扣押的产品外,其余已销售给杭州某某休闲主题酒店等5家单位或自食,食品已用完无法召回。因账期原因,当事人与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尚未结账,经对当事人及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调查,相关的货款将不再结算,故,当事人尚无获利情况。另查,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当事人生产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尚未获利,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