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师仲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70383175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三塘湖矿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8
(2025)新2222民初13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万众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县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10-10
(2025)新2222民初13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万众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县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5-08-26
(2025)新2222民初10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万众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县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5-08-11
(2025)新2222民初10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保久(甘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巴里坤县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4-12-16
(2024)新2222民初11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巴里坤县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翔宇煤炭物流有限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3-03-16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万众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县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7
2023-03-16
(2022)内0602民初919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万众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县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8
2023-01-11
(2022)内0602民初919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万众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县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9
2023-01-11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万众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县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23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万众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县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02
2024-12-25
(2024)新2222民初11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巴里坤县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巴〕煤监管罚〔2026〕111002号
违法事实:1.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11月,因大风导致煤矿A2火区西南角煤层边坡台阶+830m至+870m水平煤带燃烧引发煤台阶着火出现滑坡,2025年12月14日,A2西端帮下部煤层出现火烧坑,2026年1月6日煤矿对煤层火烧区进行了覆盖灭火。但台阶滑坡风险依然存在,2026年3月17日,煤矿在未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冒险对A2火区西帮+830m进行剥离施工作业;2.现场检查煤场发现8、9、12号3辆铲车没有粘贴反光条、3号铲车1个灭火器失效,左转向灯损坏、13号铲车无后视镜,当日铲车点检记录显示以上车辆检查结果均为正常;3.新疆中广天煤田灭火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哈密三塘湖煤田火区”项目部项目经理胡同皓安全生产资格证已于2026年4月9日过期,目前仅报名重考,未取得新的有效资格证书。
违法事实:1.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11月,因大风导致煤矿A2火区西南角煤层边坡台阶+830m至+870m水平煤带燃烧引发煤台阶着火出现滑坡,2025年12月14日,A2西端帮下部煤层出现火烧坑,2026年1月6日煤矿对煤层火烧区进行了覆盖灭火。但台阶滑坡风险依然存在,2026年3月17日,煤矿在未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冒险对A2火区西帮+830m进行剥离施工作业;2.现场检查煤场发现8、9、12号3辆铲车没有粘贴反光条、3号铲车1个灭火器失效,左转向灯损坏、13号铲车无后视镜,当日铲车点检记录显示以上车辆检查结果均为正常;3.新疆中广天煤田灭火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哈密三塘湖煤田火区”项目部项目经理胡同皓安全生产资格证已于2026年4月9日过期,目前仅报名重考,未取得新的有效资格证书。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第二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15-A和第六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壹万叁仟陆佰元的罚款(¥13,600.00);2.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贰万壹仟元的罚款(¥21,000.00);3.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贰仟柒佰元罚款(¥2,7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叁佰元整(¥37,300.00)。
37300.00元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