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锦昕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书琼 | 注册资本:2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8MABTW4LR3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头塘小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106号
经查,当事人富宁县锦昕大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自2022年8月4日起在富宁县新华镇头塘小组“富宁县锦昕大药房”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6年3月18日起该店处于停业状态。
2022年11月22日,当事人将执业药师王x注册至该店,王x《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xxx,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05月23日。2022年9月22日,经当事人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即主要负责人兼处方审核员)确定为王x。2025年9月8日王x已经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但当事人仍未变更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王x。
经查明,2022年9月22日至2026年03月18日期间,王x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履行处方审核职责,长期不在岗履职。王x的实际工作单位为xxx,该公司自2022年9月22日至2026年8月期间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当事人的投资人xx对王x实际工作单位及其不在岗履职的情况明确知晓,仍聘用王x为该店的主要负责人(兼处方审核员),并持续至2026年9月仍未将王x解聘(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因王x不在岗,上述期间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处方药(包含但不限于阿奇霉素分散片、阿莫西林胶囊、泻停封胶囊、土霉素片、克拉霉素分散片、罗红霉素胶囊、头孢克肟胶囊)均未经执业药师王x本人审核,而由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投资人(兼营业员)xxx为操作登记销售,上述处方药销售记录均未体现执业药师在岗处方审核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解聘违法聘用人员王x,并减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00)。
22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