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俊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7GYMWE8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牛山南路140号2楼2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运政罚〔2026〕0510
2026年3月14日2时14分,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通过“喜行约车”平台,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浙CDW7325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郑霖派发网约车订单,订单起讫地为六六六海鲜汇至月乐锦园。订单已完成,乘客通过平台已支付车费 8.9元。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收取该 8.9元车费后,向驾驶员郑霖支付7.9元,实收1元,认定违法所得为1元。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虽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但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违规为无证车辆派单。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涉事车辆浙CDW7325采取封禁措施,完成整改。本次客运过程中未发生责任事故。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6
2
温运政罚〔2024〕0323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1月11日12时17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勤奋路27号检查时发现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角捌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11日12时17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勤奋路27号检查时发现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角捌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19
3
温运政罚〔2024〕032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1月11日12时17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检查时发现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上传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伍拾贰元叁角。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11日12时17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检查时发现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上传信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伍拾贰元叁角。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8-1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