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建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751908108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四道187号C座2-3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2
(2024)浙0113民诉前调1248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朗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
2023-07-18
(2023)浙01民初38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朗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4-19
(2021)浙0303民初1575号
劳动争议
邱**
浙江朗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2
2021-05-11
(2021)浙0303民初1575号
劳动争议
邱**、浙江朗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09-06-17
2009-06-17
(2009)浙温知初字第139号
民事案由
余**与温州朗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100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在阿里巴巴平台“浙江朗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店铺内上架了一款产品,后经ai优化标题为“朗威剃须刀双刀头3D浮动剃Type-C充电Rs316十大名牌电动剃须刀”,商品标题中标注的“十大名牌”字样实际无依据,上述广告计广告费用186.52元,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整改删除了“十大名牌”字样。
当事人对其销售剃须刀产品虚假宣传为“十大名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一般幅度的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746.08元,上缴财政。
746.08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2
温市监处罚〔2023〕2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剃须刀生产企业,于2023年5月份开始生产型号为Rs709的朗威电动剃须刀105个。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Rs709的朗威电动剃须刀“电源连线和外部软线”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型号为Rs709的电动剃须刀105个,售价18.548元每个,经营额1947.5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剃须刀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之违法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35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947.5元。
3500.00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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