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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益铭综合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洪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1CPGXW1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西南街温泉小镇1期北侧商服24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6〕56号
经查,王海双自2026年5月初开始,在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2026年06月02日,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林甸县烟草专卖局及林甸县公安局联合检查,在对林甸县益铭综合超市检查时发现,对林甸县益铭综合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超市经营烟草制品共计45个品种共计45条卷烟,货值金额8495.0元(详见林甸县烟草专卖局证据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到2026年06月03日,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时,该超市停止销售烟草制品卷烟,违法所得159.0元。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于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 烟草制品零 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 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建议从轻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59.0元。二、处以违法经营额8495.0元20%的罚款,计1691.80元,合计1850.80元 上缴国库。
1691.80元
-
2026-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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