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李大同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广秧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L1G148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马屿镇屿头安民路6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157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16日生产45袋面茶糕,该批次面茶糕经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两个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面茶糕的生产成本为10元/袋,销售价格为15.2元/袋,已全部销售出去,总货值为684元,违法所得为234元。当事人于2026年6月15日生产60盒葱油桃酥,该批次葱油桃酥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葱油桃酥的生产成本为9元/盒,其中50盒以13元/盒的价格销售,10盒以12元/盒的价格销售(用于抽样),货值为770元,违法所得为230元。以上两款食品合计总货值1454元,违法所得总额464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菌落总数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64元,罚款5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0464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