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县健乐米粉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菊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29322640780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电街那些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大市监处罚〔2026〕148号
2026年6月8日23时30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成品库中有两框鲜湿米粉成品,每个框装有规格为5kg/袋的鲜湿米粉80袋,现场对160袋鲜湿米粉逐一检查,发现有8袋共40kg的鲜湿米粉生产日期为:2026年06月09日05时21分40秒,比本局检查时间(2026年6月8日23时36分)延后,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该批次产品采取现场扣押,并现场制作《大化瑶族自治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河大市监强制〔2026〕6号)、《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桂河大市监强制〔2026〕6号);现场还对当事人下达《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桂河大市监责改〔2026〕25号)。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7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延期措施决定书》(桂河大市监延强〔2026〕10号),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30日(即延长至2026年8月8日)。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鲜湿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6年6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韦菊梅进行询问,围绕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鲜湿米粉的行为收集证据,确认其违法事实。2026年7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鲜湿米粉之前,提前在产品包装袋上打印好生产日期,当事人以一小时为一个分段单位,打码机设置为自动滚动模式,结合生产设备产能,提前完成包装袋生产日期打码,每个时间段打印约100个包装袋备用,有《包装袋生产日期印制记录表》,现场查看当事人打印好生产日期的包装袋,发现生产日期为2026年06月09日00:00-01:00时时段的包装袋有85个,《包装袋生产日期印制记录表》记录该时段的包装袋为100个,少了15个包装袋;生产日期为2026年06月09日04:00-05:30时时段的包装袋有92个,《包装袋生产日期印制记录表》记录该时段的包装袋为100个,少了8个包装袋。经核对,当事人2026年6月9日0时后时间段的包装袋数量共少了23个。
2026年6月8日23时30分,当事人起动召回程序,发现销售给“广西南宁鲜惠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鲜湿米粉,有15袋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06月09日00时08分,实际生产时间为2026年06月08日20时05分。当事人共召回不合格鲜湿米粉15袋(规格为5kg/袋),召回产品后,当事人经检查确认产品包装没有破损,产品质量没有受到影响后,拆除原包装袋,重新按实际生产时间(生产日期:2026年6月8日20:00,保质期:18小时)包装销售。综上,共发现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鲜湿米粉8袋,规格为5kg/袋,销售价格为2.6元/kg,货值金额为104元。
1.没收不合格的鲜湿米粉8袋(5kg/袋);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