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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老周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玉和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6MA6KT98MX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德胜路与建设路交汇口南亚中心广场1幢27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耿处罚〔2026〕50号
经查,当事人耿马老周水果店于2026年2月7日从保山市隆阳区水果蔬菜批发市场“阿四家”购进涉案批次龙眼10公斤,单价16元/公斤,总金额160元。购进时,当事人未向供货方索取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进销货台账,未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主体责任。 2026年2月9日,当事人以20元/公斤的价格将上述批次龙眼批发销售给耿马乐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数量共10公斤,货值金额200元,实际违法所得20元。该批次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超出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限定要求,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存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龙眼时,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龙眼,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所售食用农产品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馈,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较小,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元);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000.00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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