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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山区赫源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桂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03MA0N1TQQ0C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银河B区24栋2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元市监处罚〔2026〕162号
2026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元宝山区赫源餐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龙鸟鸡爪”时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警告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26年5月27日前改正。2026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元宝山区赫源餐馆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小餐饮店食品加工间冰柜内发现“龙鸟鸡头”1袋,净含量:950克,包装标签标有:配料:鸡头;执行标准:GB2707;储存条件:-18°c以下冷冻保存;北票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0602;保质期至2027年06月01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执法人员对涉案的“龙鸟鸡头”1袋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承认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涉案“龙鸟鸡头”在2026年6月8日从元宝山区乾兴副食百货商店进货购进,进货数量1袋,每袋950克,进货价格每袋13元,货值金额13元,因未发现制作后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购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用水、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三)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离,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员;   (六)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使用的餐具饮具应当清洁消毒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者一次性餐饮具;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   (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垃圾、污水;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0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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