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寒北农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立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5MA1BY53QX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甘南县东阳镇东阳政府楼2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处罚〔2026〕106号
经查,甘南县寒北农资经销处2026年3月9日从黑龙江卓越抗丛茬肥业有限公司购进2吨,库存2吨,共计100袋,购进价格为2750元/吨,销售价格为3200元/吨,全部销售,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026年3月19日从黑龙江中微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上粮王微生物菌剂”2吨,库存2吨,共计50袋,购进价格为2625元/吨,销售价格为3150元/吨,全部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2025年12月29日从黑龙江省飞凡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禾美家水稻壮秧剂”3吨,库存3吨,共计300袋,购进价格为2950元/吨,销售价格为3000元/吨,全部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共计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检测报告三份,证明所销售产品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三份,证明抽样程序符合规定。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抽样检验报告已送达当事人。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检情况。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要求立即改正。
7.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甘南县寒北农资经销处经营者王立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9.甘南县寒北农资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10.现场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情况。
11.上级供应商资质三份,证明甘南县寒北农资经销处销售产品来源。
12.进货票据三份,证明该产品进货价格。
13.销售票据三份,证明该产品销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34720元,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34720.00元
-
2026-09-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