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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芈灏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伟忠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MA2H2F2A2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名汇商厦11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143号
当事人浙江芈灏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长安镇钱塘路北侧、学院路东侧浙江聚泽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8万台智能交流充电桩、光储充一体化智能充电桩生产建设项目(1#-5#车间、门卫、地下室)的施工单位,于2025年10月项目开工起,利用李丹凤和唐朝芳(非在岗职工未到项目履职)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挂靠至公司名下完成项目备案,实际仅派驻安全员杨林一人至项目上履职。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该项目总建筑面积62389.73平方米,施工期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人数不少于3名,故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接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6〕责改通字第02-0280号)后,当事人按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5月31日完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手续。该项目自开工至本案调查终结期间未造成安全生产管理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宁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900000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7-13
2
嘉海综执当罚决字﹝2026﹞第000473号
罚款500元
罚款500元
50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4-30
3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88号
当事人浙江芈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29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钱塘路北侧、学院路东侧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限当事人浙江芈灏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
10100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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